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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身份信息贷款后转账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
【案情】2018年初,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结识并交往。2018年3月,王某与李某同居期间,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通过李某手机中的支付宝账户向网商银行贷款。网商银行向李某支付宝账户放款人民币6万元后,王某将6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与李某的生活消费。李某知晓此事后,至公安机关报警,并将网商银行贷款还清。 【评析】对于本案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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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成骗钱工具 看警方如何起底“分期购机”背后陷阱
原标题:“消费贷”成骗钱工具 看警方如何起底“分期购机”背后陷阱 5月11日,弥渡县公安局举行集中退赃仪式,将追缴回的21万余元涉贷款诈骗案赃款,悉数返还给1家受害企业、18名受害者。据悉,这是大理州破获的首例利用手机“消费贷”实施贷款诈骗的案件。 浮出水面 2017年3月,家住弥渡县寅街镇的丁女士到弥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在弥渡建阳通讯“0首付”分期购买了一台价值2800元的OPPO手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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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过程中相关犯罪的刑法认定分析的论文
国企改制过程中相关犯罪的刑法认定分析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其中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是采用最多的形式,公司制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但在实际改制过程中存在利用职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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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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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庆、徐文厂贷款诈骗案
裁判要旨 蚂蚁“借呗”平台性质上属于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骗取蚂蚁“借呗”贷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情 2015年4月26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曹国庆、徐文厂经预谋,利用网上泄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建设银行e付卡注册漏洞,并借助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呗”平台的漏洞,冒用陈辉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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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合同骗取贷款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周某是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周某以公司名义向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并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虚报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在骗得小贷公司贷款200万元后,甲有限公司即将这笔贷款用于归还本公司的欠款和债务。同年4月至10月,甲公司支付了小贷公司利息30余万元,其余款息至今没归还。 【分歧】 对该案的定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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