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转让条件有哪些?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有条件的转让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可见,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 网络整理- 0
- 0
- 3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 网络整理- 0
- 0
- 0
-
不得批准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 农村居民户…... 网络整理- 0
- 0
- 0
-
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 网络整理- 0
- 0
- 0
-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和相关的条件
一、宅基地使用权手续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 网络整理- 0
- 0
- 0
-
纳税抵押的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纳税抵押的条件是什么? (一)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 网络整理- 0
- 0
- 0
-
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一、什么是仓单质押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二、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 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仓单质押标的物范围。关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担…... 网络整理- 0
- 0
- 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一)类型 因为地理条件和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的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征地补偿款纠纷和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郊部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小,除种地外都有其他的谋生手段。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大量的农用地被征用,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表现为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民靠…... 网络整理- 0
- 0
- 0
-
船舶留置权的特点及取得条件
一、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就海商法调整的关系而言,能够根据合同占有他人船舶的债权人,主要表现为船舶建造人、船舶修理人、船舶拖带合同中的拖带人、船舶救助人以及沉船起浮或打捞…... 网络整理- 0
- 0
- 0
-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是什么?
一、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是什么 (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网络整理- 0
- 0
- 1
-
不良资产出现抵押问题怎么办?
资产抵押时,不良资产出现抵押问题怎么办?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一财产重复抵押与抵押重复登记的问题 当遇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若要实现抵押债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均登记并有效,清偿顺序以登记在先为准,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 ②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其中一个抵押合同登记,另一个抵押合同…... 网络整理- 0
- 0
- 0
-
小蓝单车涨价 涨价是共享单车的必经之路吗?
早在2018年1月份的时候,小蓝单车卖给了滴滴,同时还把债务一定出卖,虽然其已经不是自己在运营了,可是却依然深得用户的喜爱,尤其是骑行舒适度要比摩拜和ofo都要强上不少。 而小蓝单车悄悄的涨价了!计费模式由之前的半小时一阶,变更为一刻钟,现在起步价为15分钟1元,之后每多骑15分钟加收0.5元。 按照小蓝车现在的计费模式,一个小时的使用费就变成了2.5块,对比哈罗和摩拜现在均不超过2块的价格,小蓝…... 网络整理- 0
- 0
- 0
-
租赁留置权的成立及其意义
一、什么是租赁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在什么情况下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 网络整理- 0
- 0
- 0
-
质押的应收账款的特点,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有哪些?
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特点 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 网络整理- 0
- 0
- 0
-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一)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所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或没定他物权,善意的受让人取得物的占有时,即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在理论上,物的善意取得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都起源于日尔曼法。二者都是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求得交易的动态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上善意取得的根本精神与民法上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作为特别法的地位,…... 网络整理- 0
- 0
- 0
-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法律权利内容
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于《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在中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 网络整理- 0
- 0
- 0
-
最高额保证的存在是否合理
一、什么是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即属于人的担保中保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同种类债权提供的保证,为现实经济活动中,特别是银行融资业务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担保方式,并在各…... 网络整理- 0
- 0
- 28
-
用益物权的种类以及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也就是说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网络整理- 0
- 0
- 0
-
地役权消灭的事由有哪些?
一、地役权消灭的事由有哪些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 网络整理- 0
- 0
- 34
-
什么是用益物权,包含哪些内容?
“用益物权”这个词大家并不是特别熟悉,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下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含哪些内容。 用益物权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 网络整理- 0
- 0
- 0
-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 网络整理- 0
- 0
- 0
-
什么是担保物权,包含哪些内容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地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网络整理- 0
- 0
- 23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性质的内容
一、物权说 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但理由不尽相同。 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对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集体组织在与农民签订承包合时,不能就同一标的设定两个承包权,承包人对于其承包标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负有不…... 网络整理- 0
- 0
- 0
-
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定义及区别
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当我们向银行贷款需要以房屋做担保时就经常会听到这两个词汇,不过好多人还是分不清留置权和抵押权这两个词的定义以及两者的区别,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下。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将汽车送到修理厂修…... 网络整理- 0
- 0
- 0
-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一、为什么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 网络整理- 0
- 0
- 0
-
我们应该怎样合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大家对这个词一般都会感到很陌生,那么到底什么是“留置权”,我们应该怎样合法行使留置权呢?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 网络整理- 0
- 0
- 28
-
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与要件
一、什么是担保物权竞存 担保物权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当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财产上,而该财产的交换价值又不足以清偿所有主债权时,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便发生了冲突,引发了哪一个担保权利应该优先实现的问题,即担保的竞存。换言之,这一概念既表明了数项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的客观现象,又隐寓了数项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争优或相斥的冲突关系。 二、担保物权竞存…... 网络整理- 0
- 0
- 0
-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都有类似规定,如物权法草案第135条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 网络整理- 0
- 0
- 123
-
用益物权人应如何行使权利?
一、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一)占用的权利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 “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 网络整理- 0
- 0
- 70
-
《物权法》下行使货物留置权与扣押船载货物的优劣比较
显然,由于《物权法》关于留置权限制的放开及商事留置权的设立,可以对海上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的主体大为增多,行使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更加广泛。需要注意,在这些货物留置权中,因行使货物留置权而进人司法程序,海商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诉法》)规定的海事诉讼程序,物权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而原来必须通过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来保全债权的海事请求人,很多可以…... 网络整理- 0
- 0
- 0
-
房屋租赁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 网络整理- 0
- 0
- 0
-
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生效条件
(1)权利质押的标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生效条件: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 网络整理- 0
- 0
- 0
-
土地他项权的主要类型及取得方式
一、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方式 土地他项权利因其具体权利类型不同,取得方式亦有差别。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作为民事财产权利的一种,土地他项权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取得,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9条(电力通讯经营单位享有的他项权利)、第54条(立体交叉和平面交叉使用土地时享有的他项权利)。 (2)根据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 网络整理- 0
- 0
- 0
-
权利质权标的的种类包括哪些?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之为汇票。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之为本票,如银行本票;出…... 网络整理- 0
- 0
- 0
-
职工所有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按照资产专用性理论,在企业中,专用性资产的投人者面临着被“锁定”的风险,因而作为一种保险机制,他们应该拥有控制权并取得剩余收益。而按照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是一种依附于人身的资本,具有与载体不可分离的产权特点,即人力资本产权是“残缺”的,“在其产权束的一部分受到限制或删除时,产权的主人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这种产权特性导致人力资本只能被激励,不能被“挤榨”。所以,在企业中,拥有劳动技…... 网络整理- 0
- 0
- 0
-
房屋典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房屋典权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承典人和出典人都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都负有一定义务。 1、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2)转典、转让、出租权;(3)先买权(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4)重建修缮权。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围…... 网络整理- 0
- 0
- 0
-
所有权市场的分类及其特点
一、什么是所有权市场 所有权市场是指交易的对象是所有权,是所有权让渡的市场。所有权市场的参加者必须拥有对交易对象的处置权,具有所有权的法人地位。商品所有权的让渡,也就意味着对商品处置权让渡,它决定了商品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二、所有权市场的分类 所有权市场按照物质资料不同用途,可分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市场和生活资料所有权市场,也可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市场和动产所有权市场。 三、所有权市场的内在规定性 与…... 网络整理- 0
- 0
- 0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土地承包经…... 网络整理- 0
- 0
- 0
-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 网络整理- 0
- 0
- 0
-
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分析 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原因在于它具有一般物权所共有的特性和效力。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效力主要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请求权力效力。以下将就物权效力的这四个方面逐一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析,以证明其物权性。 1、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即所谓的一物一权主义。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的,不…... 网络整理- 0
- 0
- 0
-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特点和行使条件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特点: 此项权利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比如占有的动产被盗抢、不动产被霸占等。没有…... 网络整理- 0
- 0
- 0
-
反担保人风险和责任有哪些?
一、什么是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 二、反担保人的风险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 网络整理- 0
- 0
- 0
-
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留置权成…... 网络整理- 0
- 0
- 0
-
连带责任担保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 网络整理- 0
- 0
- 25
-
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区别
与民事留置权相比,商事留置权是因商事交易而生,注重的是适应商业交往的一些独特需求。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参见《德国商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 网络整理- 0
- 0
- 731
幸运之星正在降临...
点击领取今天的签到奖励!
恭喜!您今天获得了{{mission.data.mission.credit}}积分
我的优惠劵
-
¥优惠劵使用时效:无法使用使用时效:
之前
使用时效:永久有效优惠劵ID:×
没有优惠劵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