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准把握“核实”与“初步核实”异同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党员、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追究党纪责任或给予政务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等处理。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可进行初步核实。
“核实”和“初步核实”虽都是“核实”,但内涵、外延均有区别。如何精准把握二者异同,尤其是规范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的核实工作,需要避免思想上的误区、把握上的误解、实践上的误处。
“核”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由于行政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执法目的不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的“核实”,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已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的“再次认定”。
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时进行的“初步核实”,针对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发现的反映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属于职权范围内对违纪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的“初次核查”。
“核”的阶段不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给予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依法办理立案手续。
由此,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适用于立案前后,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履行立案程序,需要补强证据进一步核查的可采取相应审查调查措施。
问题线索处置是监督执纪执法的基础环节,“初步核实”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是在立案前对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重要环节,适用于立案审查调查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履行特定审批程序,不能采取立案后才能采取的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
“核”的要求不同
虽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调查措施、取证手段上存在差异,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效力,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对受到行政处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纪法衔接条款,“核实”一般只需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形式审核即可。
而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初步核实”,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以搞清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可靠性,再确定是否立案。
因此,“初步核实”的基本要求就是重在收集客观性证据,调查了解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收集证明问题是否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
“核”的处理不同
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的“核实”,与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的“初步核实”,都是对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了解、证实的活动,但是二者在适用对象、适用阶段、适用程序、适用要求、适用结果等方面存在不同,应准确把握“核实”工作的共性和个性关系,精准把握执行相关规定,确保纪检监察权力依规依纪依法运行,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陈朝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