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IPTV”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原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联通)

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

第三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

案情简介:原告天猫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在全球的独占、专有版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及制止侵权的权利。天猫公司授权原告优酷公司通过“优酷平台”独家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原告发现被告青岛联通、优朋普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合作运营的“联通IPTV”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认为,“联通IPTV爱青岛”平台上播出涉案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系未经原告许可,以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观看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属于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虽然涉案电视剧是在“联通IPTV爱青岛”平台播出,但是在该平台“优朋专区”内播出。在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优朋专区”内的影视作品由被告优朋普乐公司提供,且被告优朋普乐公司亦认可的情况下,涉案电视剧系由被告优朋普乐公司提供。法院结合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原告取得授权的成本、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优朋普乐公司每集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40集合计200万元。被告优朋普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IPTV”是“三网融合”环境下一种新型信息传播技术,由该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近年来争议不断,特别对侵权客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往往有不同观点。本案中,“联通IPTV爱青岛”平台上播出涉案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虽然针对的是联通有线电视用户,以电视作为播出终端,但并非是对电视节目的“直播”,而是一种交互式的播放方式,公众可以自由选择播放的时间,故法院将其认定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损失赔偿认定方面,法院充分考虑到“IPTV”用户范围与普通互联网用户不同、对涉案电视剧的播放系“点播”,而非热播期“直播”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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