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健忠代表建言加快出台国家层面社会信用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社会信用立法也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火如荼,信用管理范围逐步覆盖社会各方面,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这需要国家加快社会信用立法,指导各地各行业科学、规范、有效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兴市分公司江平路支局局长何健忠提出了加快出台国家层面社会信用法的建议。

“社会信用法是支撑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建设、科学运行的顶层性、基础性、支撑性大法,把握好这一立法定位十分关键。”对于国家社会信用立法,何健忠提出,要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要通过立法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何健忠认为,要通过立法,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和社会风尚。明确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内容,规范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信用主体在政务、商务、社会活动中的行为。

为促进信用信息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何健忠建议,要在立法中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范围、分类、采集、加工、提供、安全管理、平台建议等内容。通过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帮助信用主体更方便、快捷、有效地使用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为规范信用服务业发展,何健忠提出,要通过立法对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全社会使用信用产品,推动信用经济发展,形成信用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依赖信用的良性循环。

“立法中同样要注意奖惩并举,明确和规范信用激励和约束。”何健忠认为,要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失信主体名单,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高信用管理效率,形成依法用信、依法守信的良好局面。同时,也要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等进行规定,并研究对非主观故意产生的轻微失信免于惩戒。还应在立法中强化信用修复,明确不同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流程。

记者 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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