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洪与许德千、上海中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杭世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福贵,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学洪,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宝应县黄塍乡大李庄村合心。
委托代理人严仲禧,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德千,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下营村。
上诉人上海中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03)崇民二(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德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德千公司)于2002年2月至2003年5月承包了崇明“东风西沙圈围工程二标2.7标”工程,该工程施工期间,马学洪供给德千公司黄砂152.4吨、瓜子片159.4吨、石子139.5吨,计货款人民币18,649.8元。同时,马学洪还为德千公司装运砂石料1,856吨,计船运费人民币16,704元,二项合计人民币35,353.8元,由许德千(原德千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03年4月17日、4月19日向马学洪出具欠条予以确认。2003年6月19日,东风西沙圈围工程二标2.7标发包方崇明县水利工程公司给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复函中,有关东风西沙2。7标所欠人工费、材料费清单列欠马学洪款项35,353元。
原审另查明,德千公司于2002年11月13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中事公司,变更时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原德千公司法人代表许德千将拥有6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事公司法人代表杭世凤,同时原德千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德千公司变更为中事公司后,原“东风西沙圈围工程二标2。7标”段工程至竣工仍由许德千负责施工。2003年9月4日,中事公司以许德千股份转让后擅自收取工程款并占为己有,造成中事公司无法支付施工商工程款项,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嫌疑为由报请崇明县公安局侦查,崇明县公安局于2003年11月19日以许德千诈骗中事公司工程款之犯罪嫌疑立案侦查。
马学洪因未收得款项而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变更后的中事公司支付货款及船运费35,353。80元。
中事公司原审中辩称,欠条系在德千公司变更后由许德千出具,应由许德千个人偿付。
许德千在原审中未到庭,但在庭外称,结欠马学洪款项属实,待工程款结算后愿意偿付。
原审法院向原崇明县水利工程公司经理宋礼成作调查,宋称德千公司承包了崇明东风西沙圈围工程二标2。7标工程,许德千是该工程负责人,工程期限为2002年2月至 2003年5月等。另在原审审理中,马学洪坚持要求中事公司清偿款项。
原审法院认为,德千公司承包东风西沙圈围工程二标2.7标工程期间结欠马学洪的砂石款和船运费,有德千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千出具的欠条确认,又有工程发包方崇明县水利工程公司给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复函清单佐证,具有证明力。现德千公司变更为中事公司,且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原德千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中事公司承担,故中事公司应承担清偿货款之责。又因上述款项相对马学洪而言非许德千个人债务,在马学洪坚持要求中事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即便许德千愿承担本案系争款项,也并不构成中事公司免责事由。据此判决:中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马学洪货款及船运费人民币35,353。8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20元,由中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