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藤园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程经贸发展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程经贸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西路1029号701-707室。
法定代表人蔡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启耀,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德宝,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藤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新园11号。
法定代表人陆声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咪,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俊福,江苏苏州中天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海程经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海程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程公司及被上诉人苏州藤园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园公司)的上述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素有业务往来。2001年2月至9月,藤园公司委托海程公司将其生产的服饰出口至日本,为此双方签订了17份2001chy系列购销合同。该系列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l/c(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成立生效后,藤园公司按约向海程公司提供了所有货物及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缴款申请书,合同项下的货物已由海程公司出运至日本。海程公司实际与日商的结算方式为t/t(电汇)。2002年11月6日,藤园公司与海程公司补签了代理出口协议,在代理出口协议中,双方亦约定该出口贸易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l/c付款方式。2002年6月4日至2003年6月11日,海程公司在给藤园公司的函中确认,通过其出口的17份合同项下,至今未收汇的金额达268,761.23美元,折合人民币2,512,917。50元。藤园公司至今未收到上述款项。
原审法院另查明,本案所涉的日本外商已在日本申请破产。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条款。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有关 l/c通知费约定的条款,该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应予采信,另从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就海程公司与外商结汇的方式应该是明确的,即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 l/c结汇方式,但在实际履行中海程公司却采用了t/t方式与外商结汇,致使本案讼争的标的额无法收回,造成损失的责任在海程公司。至于海程公司认为其与外商采用t/t方式结汇藤园公司是明知的,故不能结汇的责任应由藤园公司承担的抗辩,由于藤园公司对其与外商采用t/t方式结汇并未确认,又从海程公司所举的证据来看也不能充分证实藤园公司对此是明知和另行授权的,故造成无法结汇的责任仍然应由海程公司承担。据此判决海程公司应赔偿藤园公司款项人民币2,512,917。5元及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海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其在原审中提供的大量证据,可证明其自1999年7月份开始就按藤园公司的要求将与日商的结汇方式从l/c改为 t/t,但在其与藤园公司签订的内销合同和代理协议中仍沿用老的文本,未对结算方式作更改,故仍然是l/c,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签订外销合同还是出货装箱以及对外结汇方面,其均是按照藤园公司的指令来操作的,藤园公司不仅明知其是按t/t方式结汇,而且该结汇方式也是藤园公司要求其做的,其在整个代理过程中没有丝毫过错。藤园公司确认双方之间除本案系争合同之外的交易已经结清,并且其有证据证明本案系争的合同中也有部分款项已支付给了藤园公司,上述结汇方式均为t/t,现由于日商破产,藤园公司将未能收到货款的损失转嫁到其头上,完全没有道理。要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藤园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