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仲裁申请人暨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

上海港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仲裁申请人暨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53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暨仲裁反请求人)上海港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吴中路1358号。
  法定代表人蔡振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函,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暨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曲阳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恩、刘道荣,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港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港虹公司)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下称联家公司)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案号SDX2003038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25号裁决。港虹公司于200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港虹公司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25号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予撤销。理由是:
  一、申请人仅应返还被申请人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50万元,而非裁决书裁定的人民币225万元。
  二、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了特殊工程建设,被申请人理应承担相应的工程费用,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反请求理应予以支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仲裁反请求显失公平。
  请求法院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25号裁决。
  被申请人联家公司称: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进行程序性审查,而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都是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符,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港虹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所作出的(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25号裁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而港虹公司只是认为仲裁裁决显失公平,并未针对法定的撤销情形进行举证或阐述理由,故其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港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上海港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汪 毅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沈 珺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邬海蓉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民法案例

上海超远制衣有限公司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2022-2-19 21:13:26

民法案例

江苏兴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2-2-19 21:13:28

重要声明

本站资源大多来自网络,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管理员,QQ419109831 我们会第一时间进行审核删除。站内资源为网友个人学习或测试研究使用,未经原版权作者许可,禁止用于任何商业途径!请在下载24小时内删除!


本站没有付费才可观看的文章,如有付费内容请勿相信,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网站。全站大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整理”。如有相关专业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本站严禁发布违法违规,,色情低俗,暴力等内容。共同创造良好,健康的网络环境,如有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向国家机关提供相应证据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

Warning: error_log(/www/wwwroot/www.baihuhao.com/wp-content/plugins/spider-analyser/#log/log-0620.txt): failed to open stream: No such file or directory in /www/wwwroot/www.baihuhao.com/wp-content/plugins/spider-analyser/spider.class.php on line 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