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龙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龙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军民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琳、俞 ,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横沔镇沔青村。
法定代表人许景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曾,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浦东龙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4)汇民二(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浦东龙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应支付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1,740元以及违约金人民币80,000元。
二、上海浦东龙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以下列方式、期限偿还前述款项:
1、上海浦东龙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04年6月19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
2、上海浦东龙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9日前以支票方式支付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5,870元;于2004年6月30日前以支票方式支付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5,87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7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420元,合计人民币10,395元,均由上海浦东龙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缴纳,上海浦东龙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04年6月30日前向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清)。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75元,由上海浦东龙峰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星
代理审判员 单素华
代理审判员 徐越峰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颖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