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陆益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志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鸿生,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652号。
法定代表人周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伯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玉明,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石化公司)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民二(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石化公司与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下简称纺原公司)自1982年起即建立买卖关系。1999年7月,石化公司(甲方)与纺原公司(乙方)订立书面还款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在长期供货业务关系中产生结存余额,经过对帐,甲方帐面应收款5,226,792.51元,乙方帐面欠款2,271,188.65元。对于双方帐面存款差额,双方同意进一步通过对帐确认为准,双方同意乙方帐面欠款数2,271,188.65元先应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还清”。协议订立后,纺原公司向石化公司支付欠款2,271,188.65元。2001年12月26日,石化公司向纺原公司发出催款书,表示截止2001年11月纺原公司欠石化公司货款265万余元,请纺原公司在年底前尽快归还。若对以上欠款额有疑义,请到石化公司处对帐。同年12月28日,纺原公司回复石化公司:双方自1999年7月22日订立“还款协议”后,纺原公司按当时对帐结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清欠石化公司2,271,188。65元,至此,纺原公司帐面已平,且石化公司至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纺原公司仍欠石化公司的确切数据,据此,纺原公司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已清。石化公司坚持认为纺原公司欠石化公司货款,并认为欠款事实根源在1995年之前的帐目中,其中1、纺原公司拒付7笔货款,计 1,796,574.60元;2、共有8张票据未兑现,涉及金额894,406.20元。因双方对欠款事实认定发生争议,石化公司遂诉至法院。审理中,经石化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市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审计:一、涉案的7张发票及提货单,究竟是谁直接与石化公司发生的业务关系;二、涉案8张票据,查明究竟是谁直接与石化公司发生给付关系;三、金额55,000元的票据的帐面记录情况;四、纺原公司应付购货款帐面余额250万的组成情况。经审计,结论为:一、根据石化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原始发票,该公司于1993年1月—7月开出七张涉案销售发票,金额合计1,796,574。60元,帐面作应收纺原公司。纺原公司“应付购货款—金山石化总厂” 以多张发票总金额记录,仅在记帐凭证的摘要内注明发票号码,查见包含有上海石化公司七张涉案发票号,但未能提供原始发票,故无法对每张凭证及包含的发票的总金额核对。但纺原公司将该七张发票纠纷事项记入与上海石化公司的业务往来,表明系石化公司与纺原公司发生的业务关系。二、石化公司于1992年5月、7月收到纺原公司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总计22,036,831.32元,其中:八张涉案汇票,金额总计894,406。20元,因未承兑已作红字冲销,纺原公司支付石化公司汇票,金额 22,036,831.32元与石化公司收到数相符,其中七张涉案汇票,金额839,406。20元,因未承兑已作红字冲销,尚有1张汇票金额55,000元未冲销,少付货款55,000元。三、纺原公司于1999年10月29日、2000年1月5日,以银行贷记凭证支付至1999年6月30日石化公司货款余额 2,271,188。65元,未包括另有55,000元的支付款项。四、纺原公司“应付购货款—金山石化总厂”帐面记录,1993年7月支付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17,500,000元,购上海石化500万股股票,于同年12月减少调整转入长期投资15,000,000元,结余借方余额2,500,000元,同年8月收到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退款2,500,000元,虽冲减另一金山石化应付帐款帐户,但总金额已冲平,不影响往来余额。